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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通知

 

川建勘设科发[2013]57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等文件要求,为加强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消防安全,确保民用建筑保温隔热工程质量,避免事故隐患,现将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生产单位应按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优化生产工艺,不得使用再生料和易燃、易爆的发泡剂作为建筑用挤塑聚苯板(XPS)的主要生产原材料,同时应建立具有燃烧性能检测设备在内完善的实验室,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依法检定合格。

    二、生产单位须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依据《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1997)、《绝热用挤塑聚苯乙烯泡沫塑料(XPS)》(GB/T10801.2-2002)进行抽样检测,其中燃烧性能检测结果必须达到B1级,其他性能应符合标准规定。

    三、生产单位须建立完善的产品性能标识质量追溯制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科技成果、应用技术及产品应当依法备案,生产企业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四川省建设领域应用技术备案证书》。

    四、生产单位须严格按照执行标准规定对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XPS)燃烧性能等项目进行出厂检验,并在每张挤塑聚苯板表面粘贴注明生产单位名称、燃烧性能等级、导热系数、热阻、压缩强度、吸水率、尺寸稳定性,生产批次和备案证书编号等基本信息的产品质量性能标识。

    五、省墙改节能办负责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产品质量性能标识管理的工作。四川省建设科技协会应抓好行业自律,积极组织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生产单位签订行业自律书、规范市场行为。

    六、设计单位在设计和选用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时,应明确标注挤塑聚苯板的燃烧等级为B1级。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设计选用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燃烧等级未标注B1级的施工图设计不予审查通过,并责令修改设计。

    八、建设单位、建筑节能工程承包单位和建筑保温装饰一体化复合板生产单位、建筑保温系统生产单位采购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须选用具有完善的产品性能标识质量追溯制度和备案合格的产品。

    九、各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进行见证取样检验,检验合格复核产品质量性能标识信息后方可使用,其标识信息可登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查询,对违规使用燃烧性能不达标的建筑节能用挤塑聚苯板的建筑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签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

    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企业信息要及时通报,限制或禁止继续生产落后、淘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企业参加建设工程材料投标,确保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使用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对使用产品质量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的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用挤塑聚苯板管理的通知》(川建勘设科发[2012]644号)废止。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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